案情简介

近日,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仅做到依法裁判,更在判决后持续开展释法答疑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撤回上诉,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深刻内涵。

某物业公司将业主诉至某地法院。原告诉称,业主拖欠物业费、水费、声控灯电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335元,经多次催告仍拒不缴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营业执照、欠条等证据,证明被告认可拖欠物业费1335元并承诺还款。被告认可欠条签名属实,但主张出具签字系受欺诈形成,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欠条时应当知晓对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欠条系受欺诈形成,但未能举证证明,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载明金额履行给付义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业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133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业主负担。判决后,被告业主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判后答疑

判决虽已作出,但案件并未就此了结。面对这一情况,法院并未简单以“案结”作为工作的终点,而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将判后答疑作为化解矛盾的关键抓手。法院通过电话、面对面沟通等方式,一方面向业主讲明欠条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释明拒交物业费并非维权的合法途径;另一方面也倾听业主对物业服务存在的意见诉求,同时引导物业公司正视业主合理建议。

经过法院耐心析法说理,双方解开心结,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彻底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律师提示

业主如果对物业服务质量存有异议,应当注意沟通、妥善留存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化解矛盾,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对抗纠纷。出具签字的欠条、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具备法律约束力,签字前务必审慎核对内容,切勿随意签署,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元甲律师提醒

“这个字不是我自愿签的”“我没同意过这个金额”——物业费纠纷里,业主最常拿出的抗辩就是“欠条是骗我签的”。但主张受欺诈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法院不会仅凭一句“被骗了”就否定书面文件。签字、按印、出具承诺书,都意味着对内容的确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前不核对金额、期限与项目,事后很难再翻过来。对物业企业而言,这恰恰说明一件事:规范的对账与确认手续,是后续催收和诉讼中最省力的证据。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建议在签署或收取欠费确认文件时逐项核对,并留存协商、催告的沟通记录。若您涉及物业费、供暖费的欠费争议,或需要对账与催收流程做一次合规体检,欢迎联系元甲律师——我们专注物业服务与供热企业法律服务,帮您把账算清、把证据立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