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片区域、同样的欠费金额,有的物业公司起诉一次就能收回,有的公司却卡在第一步:合同上找不到对方的准确送达地址,起诉材料寄出去被退回,公告送达又要多等几个月;好不容易立上案,对方又以“应当由另一个法院管辖”为由提出异议,一来一回拖掉大半年。

不是不想打,是打起来太难。可麻烦其实在签约那天就埋下了。

差距在哪里?

有物业公司因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条款,欠费业主搬离后,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送达并完成公告程序,案件顺利推进,判决后业主主动履行了欠费。

另一案件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欠费发生后连谁是合同相对方都难以确定,物业公司几经辗转才完成立案,耗时明显更长。

还有案件中,合同明确约定“因追索费用发生的律师费由欠费方承担”,法院据此判令欠费业主承担物业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而另一个没有此类约定的案件,物业公司只能自行承担全部维权成本。

从规则上看,四个条款最值得在签约时想清楚:

第一是送达地址确认条款:约定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及变更后的通知义务,并写明“按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能够显著降低送达不能的风险。

第二是争议解决与管辖条款:明确约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避免被对方以管辖异议拖延程序。

第三是违约责任与费用承担条款: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写进合同,让维权成本有据可依。

第四是费用范围与计费方式条款:把物业费、供暖费、公共能耗费等具体项目与计算标准列明,避免日后就“该不该收、收多少”扯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元甲律师提醒:

合同里的这几行字,平时看不出价值,收不回钱的时候一字千金。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对在管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做一次条款体检,重点核对送达地址、争议管辖、违约金与维权费用承担、费用范围这四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明确,缺失的在下一次续签时补齐;

第二,对已发生欠费、条款又有缺陷的项目,及时补签补充协议或用书面确认函固定关键事实,把送达与管辖的短板补上;

第三,把签约条款与催收台账衔接起来,按项目建立合同要素与欠费明细对应的档案,起诉时能一次性提交完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