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出院时听到一句“恢复得不错”,签了调解协议、拿了赔偿款,以为这事就了了。
可几个月后,伤处开始疼、关节活动受限、复查发现还需要二次手术——这时候再去找对方,往往被一句“当初已经一次性了结”挡回来。
身体上的损伤是否真正稳定,不是出院那天就能下定论的。
先看司法实践如何处理:
有案件中,受害人事故当时诊断为骨折,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半年后复查发现骨折畸形愈合、关节功能障碍,经鉴定构成伤残,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系基于当时伤情作出,对后续新出现的损害后果未作处理,受害人就未涵盖部分另行主张,应予支持。
也有相反情形:协议中明确写明“就本次事故引发的全部损害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后续再行主张未获支持。
两案结果不同,差别就在“当时的伤情是否已经确定”和“协议的范围怎么写的”。
法律上这类问题要拆成三层看:
第一层是损伤是否“治疗终结”:治疗尚未终结、伤情仍可能变化时,一次性了结的前提就不成立;是否治疗终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和必要的专业鉴定为准,而不是凭当事人自己的感觉。
第二层是协议涵盖范围:约定为“已发生的费用”还是“本次事故全部损害”,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对未预见、未包含的新损害,原则上不因原协议而消灭。
第三层是时效起算:后续治疗费、后续伤残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从损害结果实际发生或经鉴定确定之日才起算,不是从事故发生那天开始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元甲律师提醒:
签字之前那一步,往往就决定了后面几万块还能不能要。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伤情尚未稳定、诊断结论还不明确时,不要急于签“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的协议,实在要签,就在协议里把已发生费用与后续费用分开写清,保留后续另行主张的权利;
第二,保留全部出院医嘱、检查报告与影像资料,一旦症状反复及时就诊,用连续的就诊记录把“伤情当时并未稳定”固定下来;
第三,若已签协议而后续又出现新损害,及时委托专业鉴定确认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并留意从损害确定之日起算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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