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男方与女方于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2012年生育一女,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女方带着女儿回到某地生活,男方于2016年前来团聚,2018年又离开返回老家。此后,双方分居至今。
2026年4月,男方向某地法院起诉离婚,称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女方同意离婚,但提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并将视频发布在抖音上,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20万元。
庭审中,男方否认相关事实。但经法院审查,女方提交的抖音视频显示,2024年1月,男方身着结婚礼服,与穿着婚纱的女性出入多个场景,场面包括接亲、婚宴、双方家人合照等。经现场比对,可以确认视频中的男性即为男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关于损害赔偿,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客观上给女方精神上造成了一定伤害,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男方的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女方主张20万元过高,法院综合考虑男方的过错程度、对女方造成的伤害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同时,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法院予以尊重:婚生女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律师说法
“分居即等于离婚,这是很多人的认知误区。”法院指出,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概念。只要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仍受夫妻忠实义务的约束。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涉嫌重婚罪。即使分居多年,在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与他人举办婚礼、公开以夫妻名义示人,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过错证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5万元赔偿既是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抚慰,也是对过错方的法律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元甲律师提醒
“都分居这么多年了,早就等于离婚了吧?”这是婚姻家事咨询里最常见,也最危险的一个误解。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概念——只要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没有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双方仍然受夫妻忠实义务约束。反过来说,分居期间与他人举办婚礼、公开以夫妻名义相处,反而可能成为法庭上认定“其他重大过错”的过错证据,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正是据此认定过错方对离婚存在过错,酌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即便当事人在庭审中否认相关事实,提交的视频证据仍然完成了事实固定。两点经验值得记住:一是长期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它是“判决离婚的理由”,不是“婚姻自动结束的开关”;二是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并提前固定过错行为的证据。若您正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想弄清楚自己的婚姻关系到底处于什么法律状态,或需要主张损害赔偿、争取子女抚养权,欢迎联系元甲律师——我们专注婚姻家事,帮您把权利主张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