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长期在小区内自由活动,无接触致伤未成年人后,伤者将长期投喂者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各方担责比例如何划分?

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认为一审法院对各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恰当,维持一审判决,长期投喂者与物业公司应分别赔偿未成年人损失3.82万元。

2024年5月24日,12岁的未成年人步行至某地某小区大门附近时,一只未拴绳的黑色狗向其靠近。未成年人受到惊吓,从距地面约2米的高台跳下,导致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小区业主反映该狗系流浪狗,长期在小区内活动,小区居民投喂者多次在固定位置对该狗进行投喂。物业公司未对该流浪狗采取任何驱离或管控措施。2025年10月16日,未成年人将投喂者及物业公司诉至某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喂者长期投喂流浪狗,使该狗获得稳定食物来源,并长期在该小区形成固定活动区域,可以认定投喂者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高台距地面约2米,未设置护栏或警示标志,存在明显坠落风险。

同时,物业公司对小区内长期存在的流浪狗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放任流浪狗在小区内活动,与损害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未成年人损失为12.7万余元,综合考虑未成年人避险方式超出合理限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认为其应自行承担40%责任,投喂者与物业公司应各承担30%责任。2026年4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投喂者与物业公司分别赔偿未成年人损失3.82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某地法院。

某地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管控、驱离措施,放任流浪狗长期在小区自由活动。其在事发高台未设置护栏及警示标识,亦存在安全管理疏漏。

物业公司虽主张高台护栏拆除系市政工程施工所致,但其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跟进恢复防护设施,亦未对小区流浪狗实施常态化管理,不能据此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上述不作为行为与未成年人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划分的责任比例恰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长期、定点投喂流浪动物,会让动物形成稳定的食物依赖和固定的活动区域,客观上增加该区域人与动物接触的风险。法律并不禁止善意投喂行为,但投喂一旦超出偶发范畴、形成稳定喂养的事实,喂养者就应当预见到相应的风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无论是流浪狗还是有主犬只,只要其未被有效管控、在小区公共区域自由活动,物业公司均应主动履行排查、驱离、规范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职责。

元甲律师提醒

小区里那只“谁都不认领”的流浪狗,一出事就变成了两家人的责任:长期投喂的人和物业公司。长期、定点投喂会让流浪动物形成稳定的食物依赖和固定活动区域,投喂者因此可能被认定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长期在小区里活动的流浪动物未排查、未驱离、未设警示,属于安全管理疏漏,同样脱不了干系。这类案件原告常是孩子和老人——被狗追逐、受惊吓后摔倒,伤情往往比直接咬伤更重。能否顺利索赔,关键看两条证据线:一是“狗是谁在喂”的证明(投喂时间、地点、频次、邻居证言、监控画面),二是“物业有没有管”的证明(驱离记录、警示标识、巡查台账)。同时也要注意,被侵权人自身避险方式明显超出合理限度的,法院也会相应减轻各方责任。若您或家人在小区内因流浪动物受伤,或物业企业正面临此类索赔、需要厘清责任边界,欢迎联系元甲律师——我们专注物业与侵权责任纠纷,帮您把责任划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