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某地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二婚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精准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专属财产界限,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再婚结为夫妻的外地务工人员。为维系家庭生活,女方专程从外地赶来,与男方共同居住生活。婚后两年间,二人因生活琐事频发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男方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经查,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自行出资全款购置房产,出于夫妻信任,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双方感情破裂后,女方拒不认可房屋系男方出资购置,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就此产生巨大争议。另查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因务工受伤获得伤残补助金,该笔专属个人的补偿款项,已被女方全部消费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购置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来源于婚内夫妻共同生活所得,虽单独登记在女方名下,仍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法院判决房屋由男方继续居住使用,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一半对价补偿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伤残补助金属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专属补偿,具备强烈人身依附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独有,另一方无权处分。法院依法判决女方全额返还男方的伤残补助金。

律师说法

律师在此提醒: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不能仅以登记名义确定权属;人身损害赔偿款项为个人专属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支配占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元甲律师提醒

再婚家庭里,"钱是我出的、名字写的是对方"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一旦翻脸,争的往往不是感情而是证据。婚内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并不能单独决定归属,法院首先看出资来源与时间——只要购房款来自夫妻共同生活所得,房屋原则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改变这一点;但真正决定分割结果的,是谁能证明"钱是我出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付款记录、贷款还款记录,要能一一对应到这套房。而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补助金这类款项带有强烈人身依附性,属于个人专属财产,配偶无权占用,已消费的还应全额返还。两点建议:一是出资尽量走银行转账并保留凭证,代付、现金交付最容易在事后说不清;二是再婚前通过书面协议对各自婚前财产、婚后出资方式作出约定,是最省事的防火墙。若您正在处理再婚财产分割、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争议,或需要固定出资证据、主张返还个人专属款项,欢迎联系元甲律师——我们专注婚姻家事,帮您把每一笔钱的归属讲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