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家庭的财产,账面上一看并不起眼:名下没有几套房,公司登记的股东也不是自己。
问起来才知道,房子挂在父母或兄弟姐妹名下,公司的股份由朋友代持,出钱的是自己,证上写的是别人。
平时不打紧,一旦走到离婚,对方一句“这都不是你的名字,跟我有什么关系”,这笔财产就好像凭空消失了。
这类财产到底能不能追?
有案件中,一方主张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实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提交了当时的转账凭证、购房沟通记录及案外人认可代持的陈述,法院经审理认定代持关系成立,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也有案件中,一方仅凭口头主张“股权是我的、只是让别人挂名”,既拿不出出资证据,也没有代持协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就认定归谁。
还有案件中,一方的亲属出庭否认代持、坚称是自己购买,因出资来源与资金流水无法对应,主张方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种结果的分水岭很清晰:能不能证明“钱是我出的”以及“双方有代持的合意”。
从规则上看,主张这类财产要同时跨过三道门槛:
第一道是出资的证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付款凭证、贷款还款记录,要能清楚对应到具体的房产或股权,仅仅“我当时给了家里一笔钱”远远不够。
第二道是代持合意的证明:书面代持协议最直接;没有协议的,微信聊天、通话录音、邮件往来、家庭内部书面确认、案外人的陈述,都可以用来还原真实意思。
第三道是案外人利益的处置: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股权,往往需要先确认权属、再谈分割,处理路径与直接分割夫妻名下财产并不相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元甲律师提醒:
代持财产最怕的不是对方不认,而是时间久了连你自己都说不清。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趁关系尚可时把出资链条整理出来,转账记录、付款凭证、贷款流水按时间与用途排序,逐一对应到具体的房产或公司,形成一份可查证的出资清单;
第二,尽可能补强代持关系的书面证据,能补签代持确认最好,补不了就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确认关键事实并妥善保存原件与载体;
第三,涉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需要先确认权属的财产,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判断是走权属确认之诉还是直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避免因程序选错而白跑一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