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出来是十级,心里一沉:等级不高,赔偿自然也多不了。可如果你恰好是靠手艺、靠体力、靠精细操作吃饭的人,这个等级带来的影响远不止纸面上那几个百分点。

手指活动受限的木工、听力受损的调音师、留下瘢痕的销售,等级一样是十级,可对往后几十年的谋生影响完全不同。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赔偿并非只能按等级死算。

一起来看几起司法实践:

有案件中,受害人因事故造成手指功能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但其从事的是需要精细手部操作的职业,法院结合其伤残对职业的影响,对残疾赔偿金作了相应调整。

另一类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等级虽不高,但伤及的部位使其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收入明显减少,法院在核定残疾赔偿金时一并考虑了职业妨害的因素。

也有相反情形:受害人仅以“影响心情、找工作不顺”为由主张上调,因未能提供职业受限的客观证据,未获支持。

可见能否上调,关键在“影响”能不能被证明,而不是等级本身高不高。

从规则上看,残疾赔偿金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基础算法: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相应减少。

第二层是两项可以调整的情形: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也可以作相应调整——后者正是本文要说的“往上调”的依据。

第三层是举证要求:主张职业妨害的,需要证明原职业对特定身体功能有特殊要求、伤残导致该功能受限、以及由此产生的就业与收入影响;职业证明、岗位职责说明、收入变化记录,是这类主张能否成立的基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元甲律师提醒:

等级是起点,不是终点。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梳理自己的职业对身体的特殊要求,把岗位职责、操作规范、职业资格证件整理成册,说明伤残部位与职业要求的直接冲突在哪里;

第二,用客观材料固定收入变化,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出具的岗位调整或离职说明,避免只用“找工作难”这类主观感受去主张;

第三,在鉴定与诉讼环节同步提出职业妨害的主张,把“伤残等级”与“职业影响”两条线分开举证,让赔偿计算既有等级依据、也有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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