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拿到理赔单都有同一个困惑:出事时明明买了交强险,限额写着二十万,可算下来医疗费只赔一万八,剩下的却说要走商业险。
住院花了好几万,交强险却只认这么点,是不是保险公司在压价?
其实问题不在于赔多少,而在于很多人不知道这二十万从来就不是一个整块。
先看司法实践怎么算。
有案件中,受害人各项损失合计二十三万余元,法院认定交强险实际适用的是医疗费用限额一万八千元和死亡伤残限额十八万元两项,合计十九万八千元,而不是二十万元;超出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
另一起多人受伤的案件中,法院判令两名受害人按各自损失比例分配一万八千元医疗限额和十八万元伤残限额,分别获赔一万一千余元、六千余元和八万六千余元、九万三千余元。
可见同一笔“二十万”,在不同案件里算法完全不同。
从规则上理解,交强险的限额机制有三层:
第一层是分项限额: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万八千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十八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两千元三项,三项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项目,不能相互合并、也不能相互挪用;医疗费即使远超一万八千元,也不能占用死亡伤残项的额度。
第二层是赔付顺序: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分项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才进入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三层是多人受伤时的分配:同一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同时起诉的,交强险限额并非对某一受害人足额赔付,而是由各受害人按在对应分项损失中的占比分配,这一点直接影响每个人最终能拿到多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无责任赔偿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元甲律师提醒:
交强险这笔钱能不能拿足,先看你会不会按分项去算。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把损失先按项目归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归入医疗费用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归入死亡伤残项,别把两类混在一起算总账,否则极易误判交强险该赔多少;
第二,超过分项限额的部分要盯住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条件与责任比例,责任划分直接决定这一块的金额,有异议及时举证争取;
第三,同一事故涉及多人受伤的,限额按损失比例分配,早固定证据、早主张,避免因他人先行主张影响自己可分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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