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退休奶奶全职帮子女带孩子,一场交通事故让其无法继续照料家庭,索赔误工费时遭到对方拒绝。帮忙带孩子是家庭义务还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退休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近日,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退休老人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具有经济价值,判决支持误工费8650.19元。

2025年7月,老人驾驶摩托车与另一方驾驶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老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驾驶人负次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老人因交通事故致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老人已满56岁,一直在孩子家帮带两名孙子孙女,发生交通事故后孩子没人带,老人遂要求另一方驾驶人赔偿误工费。另一方驾驶人认为老人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帮子女带娃属于义务帮忙行为,没有工资收入,不构成误工费损失。

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老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驾驶人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多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支持老人的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项目,旨在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利益减损,并不以受害人是否获取社会劳动工资收入作为唯一认定标准。

事故发生时老人虽已56周岁,未从事有偿社会劳动,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事故发生前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该部分家庭劳动客观上替代了家政、育儿看护等市场化服务,具有相应劳动利益价值。

案涉交通事故致老人人身受损,其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完成原有家庭照料事务,家庭需要增加开支更换人员带孩子,造成其家庭劳动利益实际减损,该损害结果与案涉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对老人主张的误工费,法院酌情认定为8650.19元。

一审判决后,另一方驾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老人与另一方驾驶人均未投保交强险,老人的损失应先由另一方驾驶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万余元,交强险外的损失由另一方驾驶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关于另一方驾驶人的财产损失,应由老人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先行承担。抵扣后,另一方驾驶人应赔偿老人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元甲律师提醒

"到退休年龄就没有误工费",这是保险公司最常见的拒赔理由,但并不成立。本案的核心在于:误工费填补的是劳动利益减损,不以是否领取工资为唯一标准——退休后长期照料孙辈、承担家庭劳务,客观上替代了家政与育儿看护的市场化服务,同样具有经济价值。这类主张能否成立,关键看三点:一是证明事故前确实长期承担该项家庭劳务,由家庭成员、邻居或社区出具情况说明,配合日常照料记录;二是证明因伤导致该劳务无法继续、家庭被迫另行支出,如雇佣保姆、托育的合同与付款凭证,或由子女请假照护的误工证明;三是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要有鉴定意见支撑,数额由法院结合当地护理与家政服务价格酌定。此外请注意,本案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赔偿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侵权人承担、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未投保反而会加重赔偿义务。若您或家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理赔被以"超龄""无收入"为由压价,欢迎联系元甲——我们专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帮您把每一项损失算清、争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