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到一半发现当地医院接不住,只能往上一级医院转;手术做完不是终点,还得长期康复、定期复查。

这些钱花出去容易,想从理赔里要回来却难——保险公司一句“转院没有医嘱”“康复属于后续费用”,就能把几十万的支出挡在赔偿清单之外。

很多人到这时才发现,钱花了,理却未必站得住。

先来看几起司法实践:

有案件中,受害人因伤情需要转往上级医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未经原医院同意、属自行转院”为由拒赔,法院结合转诊记录、病情说明与专科诊断,认定转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应医疗费予以支持。

也有案件中,受害人出院后转入康复机构进行长期功能训练,法院认为康复治疗属于恢复健康的必要支出,在医嘱和费用票据齐备的范围内予以认定。

反之,有案件中受害人自行购买与伤情无关的保健品、进行非必要的整形治疗,因缺乏必要性依据未获支持。

可见关键不在“在哪治”,而在这笔支出是否必要、是否与本次事故的伤情相当。

从规则上看,医疗费能否获赔,判断标准是三层:

第一层是必要性:治疗项目应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相当,转往上一级医院、使用特殊治疗手段,都应当能够说明是病情所需。

第二层是合理性:费用标准应处在合理区间;同一伤情在本地即可治疗却选择收费明显偏高的机构、或使用与伤情无关的项目,超出部分可能不被认可。

第三层是证据的完整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转诊记录、病案与费用票据,是判断必要性与合理性的事实基础;没有医疗文书支撑的支出,很难被认定为损失。

这三层都指向同一件事:花钱治病要有据可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元甲律师提醒:

医疗费能不能拿回来,取决于每一笔支出背后有没有一份说得清的资料。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转院、转诊尽量取得原医院的书面意见或病情说明,紧急情况下先转院、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把转院的必要性用医疗文书固定下来;

第二,康复与后续治疗按医嘱进行,保留每一阶段的诊断记录、治疗计划与费用票据,按时间顺序装订,形成完整的治疗链条;

第三,对方以“不必要、不合理”为由拒赔时,要求其就异议举证,必要时申请对治疗必要性和费用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把争议交给专业判断。

若您或家人因转院、康复费用被大幅扣减而困惑,欢迎联系元甲——专业交通律师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帮您把每一笔治疗支出都讲清楚、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