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外卖小哥穿梭于街头巷尾,打通了城市生活的便利脉络。因账号限制、临时情况乃至冲击奖励等事由,同单位骑手间互助替跑完成订单的现象比较常见,但可能会违反平台规则或用人单位规定。
如果骑手替跑造成交通事故,配送公司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吗?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替跑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骑手与同事都是某配送公司的众包外卖骑手。为了在“520”当天多接订单,同事提前一天在平台上抢了很多订单。由于同事订单太多跑不过来,骑手便帮他配送了其中一单。
就在“替跑”的骑手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意外发生,车辆碰擦到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二轮车,导致该车驾驶员受害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骑手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由于骑手是替跑,配送公司投保的三者险保险公司拒赔受害人的损失。为此,受害人将骑手及其配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配送公司抗辩:骑手系众包骑手,与公司是松散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为了规避替跑风险设置了线上人脸识别流程,与骑手的《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众包平台严禁冒用他人信息注册或代替其他人接单完成配送事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后果均与平台及本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虽然骑手发生事故时配送的是同事的订单,但同事的订单同样是配送公司派发的工作任务,骑手为同事帮工并不能否定其为配送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的事实。因此,骑手的侵权行为应由配送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配送公司一次性赔付受害人损失14000余元,驳回受害人对骑手的诉讼请求。
配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配送平台及骑手单位考虑到保险实名制、安全管控等因素,往往明令禁止骑手替跑,但特殊情况下的互助尤其是同一个配送公司的骑手之间也是人之常情。本案中,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是内部追偿关系,本案要处理的是外部侵权关系。替跑过程中,骑手仍是职务行为,受害人无法辨识替跑情况,配送公司依旧享有派单利益,故受害人主张配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当下,外卖骑手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群体,本案亦提示广大骑手,替跑存在法律风险,会引发责任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元甲律师提醒:骑手替跑撞人,赔不赔、谁赔,看的是“是不是在执行配送任务”,不是“订单是谁的”。对骑手和配送公司而言,有三点要记住:第一,外部侵权关系与内部追偿关系是两回事,公司先对外担责,再按故意或重大过失向骑手追偿;第二,平台或公司的“禁止替跑、后果自负”协议属于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毫不知情的受害人;第三,判断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不看协议名称,看公司对配送时间、区域、质量有无实际管理。若您正被骑手配送事故的赔偿主体问题困住,欢迎联系元甲——我们专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帮您把责任主体与赔偿项目逐项理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