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某一天,家里来了陌生人,拿出一张婚前签下的借条,说这笔钱该你们夫妻一起还。

字不是自己签的,钱也不是自己花的,凭什么要从共同财产里出。

可如果这笔钱当年确实用来装修婚房、付了家庭开销,说法就完全不一样了。

同样一张婚前借条,有人一分不用管,有人要一起还,分界在哪?

一起来看几起司法实践:

某地一起案件中,一方婚前向朋友借款五十五万元,婚后其中四十七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认定这四十七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偿还。

同一案件中,该方婚后因炒股频繁借贷,配偶多次明确反对,炒股所得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认定这部分属个人债务,配偶不需偿还。

另一起案件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要求配偶共同还款,未能举证款项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法院未予支持。

还有案件中,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法院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第三人主张不予支持。

共同点是:判断的不是借条写于何时,而是钱最终去了哪里。

这里有四层:

第一层是原则: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层是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部分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注意,是“用于”的那部分,不是整笔借款。

第三层是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一方,须就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层是明确排除的情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元甲律师提醒:

这类案子胜负不在借条,在钱的流向。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被起诉时先要求对方把资金完整流向拿出来——借款到账时间、转出对象、是否用于购房装修、是否进入共同账户,逐笔核对,只要有一部分流向私人用途或违法活动,对应部分就不该由配偶分担;

第二,对明确反对过的借款,把当时的沟通记录、书面异议留存下来,说明自己既未共同签字也无事后追认,同时收集家庭收支记录,证明家庭生活并不依赖这笔借款;

第三,离婚协议或财产约定中把婚前债务由谁承担写清楚,并注意债权人是否知情,避免离婚后仍被追到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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