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伤残鉴定报告,本以为赔偿有了着落,对方却在庭上丢下一句“这个鉴定我们不予认可”。

你手里的鉴定是正规机构出的、材料齐全、程序也没问题,可对方就是咬住不放。

更让人无奈的是,对方既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拿不出任何相反证据,只是一直重复“不认可”。

这种时候,光在法庭上跟他多争几句,其实改变不了什么。

应该怎么做呢?先看实践中的处理!

某地一起人身损害案件中,被告对伤者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未到庭,法院最终未将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转而结合病历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另一起案件中,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却始终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证,法院认定异议缺乏依据,仍以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还有案件中,被告主张鉴定程序违法,法院审查后认为仅存在瑕疵、可通过补正解决,未准许重新鉴定申请,但对相应事项组织了补充质证。

同样是“不认可”,走向却完全不同——差别在于异议有没有落到程序上。

从规则上看,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有三层处理逻辑。

第一层是异议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法院会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仅口头表达“不认可”,难以推动程序往前走。

第二层是鉴定人出庭的条件与后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三层是重新鉴定的门槛:只有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才应准许重新鉴定;存在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解决的瑕疵的,一般不予准许。

三层各有条件,混在一起谈就等于什么都没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元甲律师提醒:

对付“不认可”这三个字,靠的是程序,不是嗓门。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对方以鉴定有问题抗辩时,先看它卡在哪一层——是没在指定期间书面提出异议,还是提了异议却不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了却不符合门槛;把这一层固定住,庭上才有的放矢;

第二,对关键争议事项主动申请鉴定人出庭,提前把要问的问题列成清单,围绕鉴定材料是否经过质证、检查方法是否规范、结论与病历能否对应来发问;

第三,把鉴定依据的材料按时间整理成册,病历、影像、复查记录一一对应,材料完整、来源清晰,鉴定意见才站得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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