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夫妻双方离婚时私下约定婚内贷款由单方独自清偿,却未告知贷款银行,也未申请变更、解除原有合同。男方离婚后依托原有循环授信额度再次借款并逾期违约,银行将已离婚女方一并起诉主张共同偿债。
近日,某地法院审结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付息责任。
男方与女方曾是夫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银行一次性授信期限为5年,在此期间男方可以在额度内循环借款。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约定这笔贷款全部由男方偿还。
两人离婚后,未把婚姻变故告知银行,也未主动申请解除合同。离婚后,男方还清了此前借取的10万元,后又在未说明离婚情况的前提下,凭借原有合同再次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男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便将两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女方抗辩,案涉二次借款发生于双方离婚之后,自己并未参与借款、对款项用途毫不知情,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是两人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备约束力。二人离婚后,既未向银行报备婚姻状态变化,也没有解除授信合同,银行基于此前的签约事实正常放款,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内部划分的约定,仅约束夫妻双方,属于内部权责约定,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银行。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两人共同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法院提醒:婚姻关系解除,不代表夫妻共同签署的金融授信、借款合同自动失效。婚内共同办理的循环贷款、长期授信、连带担保等金融业务,效力独立于婚姻关系。夫妻双方若通过离婚划分债务,想要免除后续共同履约责任,务必同步书面告知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借款人变更、授信解除、连带担保注销等正式手续,切勿仅凭私下离婚协议单方划分债务,避免背负莫名连带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元甲律师提醒:离婚协议里"债务归他",只在他和你之间有效,管不到银行。对离婚双方而言,有三件事必须同步做:第一,涉及房贷、循环授信、连带担保这类长期金融合同的,离婚时务必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借款人变更、授信解除、担保注销,只签离婚协议不办手续,等于什么都没变;第二,授信额度没注销,前配偶仍可能凭原合同继续借款,离婚后要盯住额度状态,必要时申请银行冻结或降低额度;第三,已经背上连带债务的一方,清偿后可依离婚协议向对方追偿,但这是内部追偿,对外仍要先对银行负责。若您正因离婚协议与银行债务的冲突被追偿,欢迎联系元甲——我们专业婚姻家事团队专注离婚财产与债务划分,帮您把内部约定与对外责任分开算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