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时发现,配偶这几年从公司“借”走了几百万,账上一直挂着应收款。
对方的说法很自然:这是股东借款,不算我的个人财产。
可大额资金以借款名义进出,恰恰是婚内财产最容易消失的一种方式。这笔钱,究竟还算不算共同财产?
看看这两起司法实践:
有案件中,法院明确股东以高利息向公司借款,其债权在清偿顺位上劣后于一般债权,不能借股东身份取得优先地位。、
另有案件中,一方通过亲属代持股权、在公司与个人账户之间频繁大额往来,并把公司资金直接用于个人消费,法院综合资金流向认定其实际控制公司,相关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因隐瞒行为判决少分。
可见借款这个名目本身不决定性质,钱的实际流向才是关键。
要盯住三层:
第一层,资金性质看凭证: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需要有真实的借款合意与凭证,包括借款协议、股东会决议、记账凭证与还款记录;长期挂账、只借不还、无利息约定的,很可能被认定为以借款名义抽回出资或转移资金。
第二层,财产归属看去向:若该笔资金实际用于家庭生活、购置资产或转入关联方,其去向对应的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第三层,隐匿转移要担后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另行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元甲律师提醒:
查这笔钱,查的不是借条,是流水。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把时间轴拉出来:调取公司对公账户与配偶个人账户近三年流水,把每一笔借款的转出时间、金额、去向逐笔对照。三样对上,账才立得住。
第二,盯住凭证的缺失:真实的股东借款应有协议、决议、记账与还款安排。长期挂账、无利息、无还款计划的,本身就是线索。
第三,同步主张对方少:把隐匿的时间点与股权无偿转让、资金大额转出对应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