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下来了,赔偿数额不小,可对方在庭上提出:金额太高,希望按年支付。

一旦改成一年一年给,钱能不能拿到、能拿多少年,全看对方以后还在不在、还有没有钱。

更麻烦的是,这类大额赔偿往往要赔十几年、二十年,中途公司注销了、账上没钱了,剩下的找谁要。

分期到底该不该答应,答应之前能不能加点保障,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

来看两起司法实践:

有案件中,伤者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定残时已满七十八周岁,法院先酌定后续护理期为五年;五年后伤者再次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法院依法支持。而赔偿义务人此时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并提供担保,法院综合伤者年龄、护理依赖状况与担保情况,最终判决按定期金给付。

另一些案件中,法院明确完全护理依赖者的护理需求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分期支付存在履约风险,一次性支付更能保障护理权益,据此判令一次性赔偿一百三十二万元,其中护理依赖费用达一百零三万元。

差别就在于:分期不是对方想分就能分。

付款方式有三层逻辑:

第一层,一次性支付是原则: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第二层,分期只是例外,且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分期支付;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会根据给付能力与担保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三层,这三类只能一次付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应当一次性给付,不适用按年支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元甲律师提醒:

对方提分期,不是必须答应,也不是一概拒绝,关键是拿什么换。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先分清哪部分必须一次付清——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部分谈不让,谈就是让步。

第二,接受定期金安排的,把担保落成可执行的权利,比如不动产抵押、保证人连带担保。光写“会按时支付”没有意义。

第三,在协议里设置加速到期条款,约定任何一期逾期即全部剩余款项到期。这一条往往是后面所有保障里最管用的。

若您正面临大额赔偿被要求分期的谈判,欢迎联系元甲——专业交通律师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帮您把该一次拿到的钱拿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