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两人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和存款分了,男方自愿补偿女方100万元。

离婚后,男方没有按约支付这100万元补偿款,女方起诉追讨。就在这场官司的庭审中,她意外得知了一件事:男方的母亲,在自己与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

男方与兄弟姐妹办理了继承公证,按母亲的自书遗嘱继承62.5%的份额,四人随后共同将房屋出售,男方分得售房款400余万元。

女方认为,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这笔售房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男方所得的售房款。男方则主张,房子是自己母亲留下的,遗嘱明确写给儿子,与女方无关。

法院审理

案件的核心争议只有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事实发生时,女方与男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民法典关于婚内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关键在于遗嘱的表述。男方母亲的自书遗嘱虽然写明了将房产份额给男方,但并未写明该继承份额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只解决了“给谁”的问题,没有解决“是否排他”的问题。

据此,法院认定该继承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售房款亦属共同财产,判决支持女方的分割诉求。

律师说法

婚内继承所得,以共同财产为原则,以遗嘱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为例外。民法典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明确包含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同时留下一个例外口子: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很多家庭立遗嘱时只写“房子给我儿子”,在老人看来意思已经很清楚了。但在法律上,这句话没有排除配偶的共有权,遗产进入小家庭后就成为共同财产。想让财产只归自己子女一方,遗嘱必须写清楚“只归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的是离婚时已知的财产,不等于对婚内所有财产一次性了结。一方离婚时对某项财产并不知情、协议也未涉及,事后发现仍可另行起诉请求分割,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签离婚协议时,最容易漏掉的恰恰是看不见的财产:继承所得、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代持资产。能列明的逐一列明归属,一时说不清的也应写明后续处理方式,否则很容易在几年后再打一场官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元甲律师提醒:婚内继承的钱,离婚时没分,不等于就永远归了对方。对准备离婚的一方而言,有三件事要盯住:第一,签协议前主动核查对方的继承情况——老人是否在婚内去世、是否已办理继承公证、房产是否已出售变现,这些都属于离婚时应当列明的财产;第二,协议里把能想到的财产逐项列明归属,一时说不清的就写明"另行协商处理",一句不写,等于给对方留下"协议已了结"的抗辩空间;第三,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及时另行起诉请求分割,法律明确婚内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可以再分,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对想给子女留财产的老人而言,遗嘱只写"房子给儿子"并不够,必须写明"只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这句话才真正排除了配偶的共有权。若您正为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而困扰,欢迎联系元甲——我们专业婚姻家事团队专注大额财产查明与离婚后财产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