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两个人一起做起来的,股权却登记在别人名下。

离婚时想分这块,第一反应是去起诉确认这股权其实是我配偶的。

可立案庭一句话就把诉状退回来了。

明明是自己家的钱出的资,为什么连起诉的门都进不去?

有一类案件中,配偶以自己名义起诉,请求确认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归其配偶所有,以便在离婚中分割;法院认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适格原告应为股东本人,配偶与股权之间只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间接关联,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

另一类案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实际经营控制一家公司,股权先由表弟代持、后又无偿转给其母亲;法院综合公司运营、财务控制、资金流向等实质情况,认定其为实际经营控制人,该公司在婚内取得并产生收益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其行为构成隐匿财产,判决按六比四分割,另一方分得六成。

这件事有三层要分清:

第一层,配偶不是适格原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适格原告是股东本人,包括已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配偶不是公司股东,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确认股权归属之诉。

第二层,财产收益可以分,身份权利不能分:股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专属权,分红、增值等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表决权、知情权、显名登记等身份性权利专属于持股人本人。

第三层,路径要在离婚诉讼里走:应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或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元甲律师提醒:

这条路的关键不是证明股权是谁的,而是证明这笔财产收益有多少。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别急着以自己名义起诉确认股东资格。正确做法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分割股权财产权益的请求。路径错了,案子连门都进不去。

第二,围绕实际控制人组织实质证据——对公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员工社保与工资发放路径、公章与网银的实际掌控。这些串起来才能指向配偶。

第三,盯住隐匿时点:股权在婚姻紧张期间无偿转让、转给近亲属且未付款未参与经营。这类情节是主张少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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