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之后,假肢不是配一次就完事。小腿假肢三五年要换,硅胶套一两年就得换,中间还有反复维修、调整、更换配件的开销。

这些钱不是将来才花,而是从今往后每年都要花。可起诉时提出这笔费用,往往被一句“还没实际发生”顶回来,或者被按很短的一个周期算完了事。

同样是终身佩戴假肢,有人拿到九十多万的预期数额,有人只判了三十万,究竟差在哪一步。

实践中的差距非常直观:

有案件中,五十岁的伤者左小腿截肢、评定为七级伤残,主张按假肢三年一换、硅胶套一年一换并结合当地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九十七万余元;法院结合其年龄、更换周期与配制机构的说明,暂按三个周期即九年计算,最终判赔二十九万五千余元。

而另一起案件中,伤者同样因截肢需终身佩戴假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法院采纳了按人均预期寿命计算出未来需更换八次、共计五十二万余元的意见,判决一次性支付。

也有案件一审以“未实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为由未支持后续更换费用,当事人在后续程序中另行主张才获支持。同一类损失,主张方式不同,拿到的结果能差出一倍。

从规则上看,这笔钱能不能一次要到,取决于四件事说清了没有:

第一,费用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标准,进口高价型器具通常难以按全额支持。

第二,更换周期与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机构出具的更换建议、使用年限、费用证明,是计算的基础。

第三,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主张:器具更换养护次数多、周期长,若待每次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既增加诉累也难以及时填补损失,对将来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第四,赔偿周期与个体状况挂钩:年龄、预期寿命、身体健康趋势、伤残部位与器具损耗的关联程度,共同决定周期长短;超过认定周期后仍需更换的,可以另行主张后续费用。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元甲律师提醒:

这笔钱能不能一次拿到,取决于证据能不能把“未来”说成“必然”。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尽早向装配机构取得书面配置意见,把残肢检查情况、适配型号、使用年限、更换周期、维修频次和各项费用逐项写明,笼统写“需要配置假肢”的证明在庭上几乎不起作用;

第二,把主张周期与自身年龄、健康状况对应起来,按人均预期寿命测算总年限,同时准备若法院只支持部分周期、后续仍可另行主张的说明;

第三,把已发生的装配费、维修费票据按时间归档,让已发生部分与将来部分各自独立,前者直接主张,后者用机构意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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