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经营公司,资金周转时以个人名义借了钱。

等到债主上门,才发现借条上是配偶的签名,钱进了公司账户,可对方主张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要一起还。金额往往不小,几十万到几百万。

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这笔钱到底该不该算到家庭头上?

实践中的认定看的是用途与受益:

有案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直接汇入另一方账户,法院结合资金流向与家庭受益情况认定该债务的性质。

另有案件中,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商铺经营,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有案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未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法院未认定为共同债务。

分界很清楚:钱去了哪里、家里有没有受益、配偶有没有参与。

判断有三条主线:

第一条,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超出日常需要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元甲律师提醒:

这类案子的胜负,常常取决于共同生产经营这几个字被证到什么程度。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先要求债权人举证:借款用途、资金流向、是否进入家庭账户。只要有一部分流向个人挥霍或与家庭无关,对应部分就不该计入。

第二,把未参与、未受益落到证据上:是否在该公司任职、是否参与经营决策、家庭开支是否依赖该公司收益。说的不算,记录才算。

第三,对事后追认保持警惕:任何一次代为还款、书面确认或微信答应,都可能被解释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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