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家属翻看行驶证,发现车主和开车的人不同。

车主说自己只是把车借出去,人不是我撞的、钱也不该我出。

可到了判决书上,车主、驾驶人、保险公司常并列成为被告。

车不是自己开的,为什么还要担责、担多少,很多人直到被起诉才第一次想。

有案件中,车主明知驾驶人饮酒仍出借车辆,法院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判令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即上路,法院认定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时还需区分谁负投保义务。

还有案件中,车辆已买卖交付但未过户,法院认定原登记车主已丧失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不担责。

也有案件中,车辆存在制动不良等隐患仍出借,法院认定所有人未尽审查与维护义务,需担相应过错责任。

可见责任不看“车登记在谁名下”,而看谁对车辆运行有支配、有没有过错。

判断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担责,有三条主线。

第一条是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驾驶人因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仍出借、出租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是投保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由二者在限额内共同承担。

第三条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车辆已转让并交付、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登记所有人不再享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原因之一、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仍出借的,应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元甲律师提醒:

要不要把车主列上,看能不能把他的过错说具体。建议做三件事:

第一,事故后第一时间核对行驶证登记车主与驾驶人是否一致,查明是否投保交强险、保险是否有效,未投保或脱保的把投保义务人一并纳入;

第二,围绕出借时车主的知悉情况固定证据,比如是否同桌饮酒、是否知道对方无证、车辆此前有无故障维修记录,把“应当知道”落到事实;

第三,对已买卖交付但未过户的情形,核对交付时间、付款凭证与使用情况,判断登记车主是否仍享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避免错列或漏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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