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2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4日22 时 7 分许,薛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李某、刘某) 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兴和大道与佑安寺路交叉路口处时(由西向东方向),与同向前方行驶至路口向右转弯的董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薛某、乘车人李某、刘某受伤,被害人董某经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 年3月 14日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薛某、乘车人李某、刘某逃离事故现场。2023 年3月22 日,山西省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对董某的死亡原因作出检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董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薛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元甲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薛某案发时刚满 16 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后被告人及家属与被害人亲属积极协商赔偿,薛某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诉讼过程中,元甲律师团队多次帮助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从最初的要求120万赔偿,最终在元甲律师团队的争取下以60万的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同向前方行驶至路口向右转弯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薛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薛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