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8
物业公司与业主胡先生关于物业费纠纷这事的起因说来话长,在上个世纪末,某开发商占用业主胡先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家里的某一地块建造楼房,后分给胡先生一套住房,并对其承诺说:“我自己就是物业,你不用交物业费,也没有必要签订合同,如果有人找你要物业费,直接找我公司即可。”
时间的齿轮缓缓转动,进入新的世纪,随着我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案涉小区由新的物业公司依法依约提供物业服务。
胡先生还是坚持认为自己不应该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与其进行数次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使用了各种催缴物业费的方法,但还是无果。
业主这种长期不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但侵害了物业公司的权益,也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是对所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的不公。
为了尽快收回业主胡先生在2017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选择了委托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准备证据材料进行起诉,维护自己和全体业主的权利。
元甲律所安排物业团队专业的律师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庭审中,胡先生认可物业服务,但是坚持认为曾经的开发商向自己承诺过自己不需要交物业费,而且在之前的多年间自己也确实没有交物业费。
元甲律师提交了物业委托管理协议以及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有力证据,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判决业主胡先生全额支付在2017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的裁决让我们看到法律公平与公正的力量!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是客观事实,业主交纳物业费是应尽的义务。
1、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交纳物业费是法定义务。
2、若开发商有相关承诺,建议出具书面形式的承诺或者合同,最好是包含在购房合同里,口头承诺较难作为法律依据。
3、若开发商有相关承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直接影响到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37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939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