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01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4日8时3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小型客车到某路段时,与韩先生驾驶车牌号为辽E×××的普通摩托车相刮碰,造成韩先生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韩先生无责。
【委托人诉求】
伤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曾患有开放性唇部损伤、头部损伤、颈部脊髓损伤等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旧伤又累加新伤,自己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50%的合理损失。韩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特别不满意,希望能够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权,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
【案件亮点】
元甲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成立专案组。经元甲律师了解,保险公司不认可韩先生的伤残,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伤者之前就有损伤,就算构成伤残也要按比例赔付。于是,针对韩先生的情况,元甲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诉讼到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同时提出以往受伤与本次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韩先生开放性唇部损伤、头部的损伤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韩先生颈部脊髓损伤的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建议50%)。经过在法庭上辩论并提交相关案例,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伤残赔偿金。韩先生对此处理结果非常满意,特送来锦旗一面!
【律师说法】
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结果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伤者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不应因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在计算伤者赔偿金额时作相应的扣减。
其次,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出现的因果关系上看,伤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