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4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3日,唐某驾驶鄂Fxxxxx号小轿车沿宁河区芦台镇三八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逢王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从三八河路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前方薛某停驶的冀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方由西向东起步行驶至机动车道欲向南行驶,唐某驾驶的鄂Fxxxxx号小轿车与王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辆受损,王先生受伤的严重后果。
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王先生前往天津市宁河区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先生头部软组织挫伤、颈椎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等。
【案件难点】
王先生曾于2019年6月发生过一次交通事故,当时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在王先生提起本次诉讼后,申请了本次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先生的伤情与2022年的交通事故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后,唐某提出异议认为两车发生刮撞未接触到王先生头部,王先生主张的腰椎间盘突出为自身疾病且事故当日并无大碍,对此次鉴定不认可。
一审法院不认可本次交通事故与王先生的伤情有因果联系,对王先生请求伤残相关费用,包括护理依赖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仅判决保险公司、唐某、薛某共同赔偿王先生11万元。
【委托元甲】
对此判决结果王先生很不满意,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于是在2024年5月底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师迅速研判分析案情,帮王先生积极准备材料,再次提起上诉。
2024年12月,在元甲律师的全力争取下,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近20万元、薛某赔偿王先生33万余元(含未投保交强险应付赔偿金198820元)、唐某赔偿王先生31万余元,最终在元甲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获赔共计84万余元!
从11万到84万,同一个案子不同的人处理结果大不相同!王先生对元甲律师争取到的结果非常满意,特送来锦旗一面:敢打敢拼守公平、品德高尚扬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