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停放在车库,车内财物却被盗,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24-09-27

近日,尹先生因为去某写字楼办事,经过管理该写字楼的物业公司同意后,便将自己的爱车停在了该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停车位上。

事情办得不错,可到了取车的时候,尹先生却发现自己的爱车不但被砸了玻璃,车里的好几条名贵烟和名贵火腿都被偷了,价格加起来算算,这损失还不小,尹先生又处理维修玻璃,一顿折腾下来,光是维修费就又花了好几千元。

尹先生觉得车停在了物业管理之下的停车位,又被砸了玻璃、又被偷了东西,物业公司应该对此负责任。尹先生与该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之后,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尹先生称,自己经过物业公司同意,将爱车停在该公司管理的停车位上,而且还支付了费用,双方已经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现因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自己丢失了财物又搭了修车费进去,物业公司应当给予自己相关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首先,损失是小偷造成的,物业公司并不是直接责任人,尹先生应该报警处理;其次,公司提供的服务仅仅是停车服务,而非车内物品的保管服务,收了少量的费用,却要承担车内物品丢失的巨大风险,明显不公平;再次,一些贵重物品本来就不该放在车内,尹先生自己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当自己负责;再说了,公司安保人员一直在巡逻,还有监控,公司并无重大过失;最后公司认为,尹先生并不能证明被盗的物品客观存在,也不能证明被盗的物品就值那么高的价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尹先生正常停放车辆,车窗被砸、车内物品遗失,物业公司作为停车位的实际管理者,且安排的人员在巡逻中均未主动发现上述情形,存在法律规定中“保管不善”的行为情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尹先生在停放车辆时,未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向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车内是否存在贵重物品,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尹先生主张的香烟部分的赔偿虽然有事实依据,但由于尹先生并未尽到“声明”或“告知”义务,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和尹先生1200元的财产损失。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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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张旭

  • 主任律师、金牌培训讲师
  • 张旭律师作为元甲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之一,为全国多家大型央企、国企、私企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企业类型包括物业公司、供暖公司、地产公司等。 主要负责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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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李维

  • 律所主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物业部主任
  • 精通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尤其擅长物业领域纠纷、公司领域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为全国多家大型央企、国企、私企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李维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历经多年风雨、稳步发展,专业的律师团队、综合化的服务领域、公司化的管理体制,为上百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主要负责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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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娥

  • 律所主任、资深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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