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1
古人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某开发商早期代收了不少业主的“维修基金”,可这原本该用到实处的维修基金却并未全部进入维修基金专用账户,而是到了开发商的“私口袋”。
某业主委员会在核查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与其协商未果之后,将开发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公司归还业主的维修基金80万元。
在某业主委员会的催促下,某公司于2010年6月归还了部分业主的维修基金以及利息10万余元,之后便再无动静,对于其他占有部分始终不同意归还。
原告某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部门询问后,依旧有121户居民的维修基金账户余额显示为0,剩余未归还的维修基金达68万余元,现某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将剩余的维修基金68万余元汇入某市业主大会的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两倍利率偿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被告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是否已经将维修基金实际交于被告的事实,原告应当出具发票或者收据举证证明,否则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所称的80万元,对于有证据证明的部分,被告则同意归还。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房地产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关于内销商品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的内销商品房应当设定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应当有实际购房人和开发商企业交纳。
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前缴纳首期维修基金,开发商企业也应当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开发商某公司退还业主已经支付的维修基金,是以涉案的121户业主已经实际缴纳了维修基金,被告已经出具了收据为前提条件。被告确实存在已经收取了业主的维修基金但并未将其存入维修基金账户的行为。
法院判决,某开发商公司应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剩余的68万余元及其利息汇入某市业主大会的维修基金账户。
住宅的专项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及改造等,不得挪作他用,且专项维修基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并且作为业主委员会和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