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7
沈先生早些年将房子买在了顶楼,都说顶楼各类事情多,但顶楼的大片公摊面积还是深深吸引了沈先生。房子刚住时倒没什么,可时间久了真应了那句“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
2013年5月天气变换,几场雨水下来,沈先生的房屋屋顶和窗下墙面出现了渗水和漏水现象,并且越来越严重。沈先生急忙报给物业申请维修,可物业公司以维修经费等各种理由相互扯皮,导致渗水的地方迟迟得不到维修而越来越严重,造成沈先生家中电器、财物等严重损坏。
2024年,沈先生向区房办反映,问题总算得到了回应,区房办勘察鉴定之后责成业主委员会走绿色通道,尽快解决房顶漏水的问题。可此时房子经过雨水的长时间浸泡,已经无法居住。于是,沈先生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负责将室内破损墙面处恢复原状。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2013年5月原告前来报修,当时就向该片区的业主委员会发了工作联系函,要求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也向全体业主发出了告示书,并张贴在了小区公告栏中,明确物业已请求紧急修复,并将动用维修基金,对施工队进行招标。但是,小区的管理公约上被告动用维修基金的权限是零元,所以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物业不能私自动用维修基金。
该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请能够理解,但是要用所有业主的公共费用来为原告维修,这不符合维修基金管理条例。且楼顶漏水的原因是年久失修,维修涉及防水层腐烂、材料老化、水沟堵塞等问题,彻底维修需要动用维修基金,但需要2/3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张贴公告书,但征询未果,有些业主不同意,业主委员会也没办法强迫。
法院认为,首先,物业公司明知该小区顶楼的状况,但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对屋顶进行定期维修,因此对屋顶漏水造成争议房屋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其次,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当房屋发生顶层漏水等紧急情况时,各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但是在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报修之后,物业及业主委员会却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尤其是在首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未果后,也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下,上述被告疏于承担义务,致使涉案房屋因为长时间渗水导致装修、财物等被严重损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室内破损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