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漏水多年,业主苦不堪言,低层业主反对物业进行大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12-17

沈先生早些年将房子买在了顶楼,都说顶楼各类事情多,但顶楼的大片公摊面积还是深深吸引了沈先生。房子刚住时倒没什么,可时间久了真应了那句“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

2013年5月天气变换,几场雨水下来,沈先生的房屋屋顶和窗下墙面出现了渗水和漏水现象,并且越来越严重。沈先生急忙报给物业申请维修,可物业公司以维修经费等各种理由相互扯皮,导致渗水的地方迟迟得不到维修而越来越严重,造成沈先生家中电器、财物等严重损坏。

2024年,沈先生向区房办反映,问题总算得到了回应,区房办勘察鉴定之后责成业主委员会走绿色通道,尽快解决房顶漏水的问题。可此时房子经过雨水的长时间浸泡,已经无法居住。于是,沈先生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负责将室内破损墙面处恢复原状。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2013年5月原告前来报修,当时就向该片区的业主委员会发了工作联系函,要求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也向全体业主发出了告示书,并张贴在了小区公告栏中,明确物业已请求紧急修复,并将动用维修基金,对施工队进行招标。但是,小区的管理公约上被告动用维修基金的权限是零元,所以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物业不能私自动用维修基金。

该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请能够理解,但是要用所有业主的公共费用来为原告维修,这不符合维修基金管理条例。且楼顶漏水的原因是年久失修,维修涉及防水层腐烂、材料老化、水沟堵塞等问题,彻底维修需要动用维修基金,但需要2/3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张贴公告书,但征询未果,有些业主不同意,业主委员会也没办法强迫。

法院认为,首先,物业公司明知该小区顶楼的状况,但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对屋顶进行定期维修,因此对屋顶漏水造成争议房屋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其次,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当房屋发生顶层漏水等紧急情况时,各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但是在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报修之后,物业及业主委员会却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尤其是在首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未果后,也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下,上述被告疏于承担义务,致使涉案房屋因为长时间渗水导致装修、财物等被严重损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室内破损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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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 律所主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物业部主任、金牌讲师、 朝阳律协惩戒委委员
  • 物业纠纷、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 2016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为全国多家大型央企、国企、私企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常年担任其法律顾问

张世娥

  • 律所主任、资深办案律师
  • 物业供暖纠纷、物业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等各类侵权纠纷
  • 执业以来参与办理的诉讼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办案心得,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点,撰写的代理意见多次被法院采纳

张旭

  • 主任律师、金牌培训讲师
  • 法律顾问,在物业纠纷、物业供暖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 2014年执业至今,灵活地运用法律法规,办理过千余起物业纠纷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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