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漏水多年,业主苦不堪言,低层业主反对物业进行大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12-17

沈先生早些年将房子买在了顶楼,都说顶楼各类事情多,但顶楼的大片公摊面积还是深深吸引了沈先生。房子刚住时倒没什么,可时间久了真应了那句“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

2013年5月天气变换,几场雨水下来,沈先生的房屋屋顶和窗下墙面出现了渗水和漏水现象,并且越来越严重。沈先生急忙报给物业申请维修,可物业公司以维修经费等各种理由相互扯皮,导致渗水的地方迟迟得不到维修而越来越严重,造成沈先生家中电器、财物等严重损坏。

2024年,沈先生向区房办反映,问题总算得到了回应,区房办勘察鉴定之后责成业主委员会走绿色通道,尽快解决房顶漏水的问题。可此时房子经过雨水的长时间浸泡,已经无法居住。于是,沈先生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负责将室内破损墙面处恢复原状。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2013年5月原告前来报修,当时就向该片区的业主委员会发了工作联系函,要求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也向全体业主发出了告示书,并张贴在了小区公告栏中,明确物业已请求紧急修复,并将动用维修基金,对施工队进行招标。但是,小区的管理公约上被告动用维修基金的权限是零元,所以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物业不能私自动用维修基金。

该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请能够理解,但是要用所有业主的公共费用来为原告维修,这不符合维修基金管理条例。且楼顶漏水的原因是年久失修,维修涉及防水层腐烂、材料老化、水沟堵塞等问题,彻底维修需要动用维修基金,但需要2/3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张贴公告书,但征询未果,有些业主不同意,业主委员会也没办法强迫。

法院认为,首先,物业公司明知该小区顶楼的状况,但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对屋顶进行定期维修,因此对屋顶漏水造成争议房屋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其次,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当房屋发生顶层漏水等紧急情况时,各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但是在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报修之后,物业及业主委员会却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尤其是在首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未果后,也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下,上述被告疏于承担义务,致使涉案房屋因为长时间渗水导致装修、财物等被严重损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室内破损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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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张旭

  • 主任律师、金牌培训讲师
  • 张旭律师作为元甲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之一,为全国多家大型央企、国企、私企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企业类型包括物业公司、供暖公司、地产公司等。 主要负责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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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李维

  • 律所主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物业部主任
  • 精通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尤其擅长物业领域纠纷、公司领域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为全国多家大型央企、国企、私企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李维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历经多年风雨、稳步发展,专业的律师团队、综合化的服务领域、公司化的管理体制,为上百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主要负责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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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娥

张世娥

  • 律所主任、资深办案律师
  • 擅长领域:主要集中在企业合同纠纷、物业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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