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很常遇到的一个情况:业主认为“房子我没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什么要交物业费?”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特定理解,也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新的考验。
某小区业主也是持上述观点拒绝交纳相关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与其进行数次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但还是无果。
业主这种长期不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但侵害物业公司的权益,也会影响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是对所有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的不公。作为小区的物业公司,选择委托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准备证据材料进行起诉,维护自己和全体业主的权利。
元甲律师通过专业调查,逐一收集物业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证明与催缴物业费等关键证据,同时向法官明确物业费的缴纳义务与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业主全额支付相应期间的物业费用。
律师提示
1、物业公司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交纳物业费是法定义务。
2、业主通常不能随意拒绝交纳物业费,应当依法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对物业费标准或服务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并在此期间继续按规定缴纳物业费。
即便是有证据证明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它仍然占用了小区的土地资源、公共设施资源等。这些资源的维护和更新成本需要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分摊。此外,空置房屋同样享受着小区环境改善、设施更新等带来的间接利益,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937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939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