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8日,李某某驾驶的【京N1GP63】车辆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辅路与团河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新城中队进行了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李某某系车辆【京N1GP63】驾驶人,李某2系该车辆所有人,平安保险公司系该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多发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双额及右颞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胸椎压缩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家属委托元甲律师后,元甲律师立即将案件立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我们提交了多份相关判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帮当事人争取到近70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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