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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

导读

不得不说,法律中对军人婚姻的保护是较多的。军婚中的当事人想要离婚的,也是要按照规定办理离婚手续。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一般是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不然的话就只能诉讼离婚。

  不得不说,法律中对军人婚姻的保护是较多的。军婚中的当事人想要离婚的,也是要按照规定办理离婚手续。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一般是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不然的话就只能诉讼离婚。

  军人配偶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

  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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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现役军人属于特殊的群体,如果有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同居等等,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破坏军婚罪,具体军人配偶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的问题,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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