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只交部分物业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4-11-19

北京某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入驻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为小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公司向业主王先生数次主张物业费用,但王先生一直以物业公司未与其直接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只认可部分物业服务,例如化粪池清掏等物业服务,只同意支付一部分物业费。

物业公司与王先生进行数次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但王先生非常坚定自己的态度,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只同意交一小部分物业费。业主这种长期不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也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是对所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的不公。

为了收回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全额物业费,物业公司选择了委托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准备证据材料进行起诉,维护自己和全体业主的权利。

元甲律所安排专业的律师代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庭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庭审中,业主王先生还是以物业公司未与其直接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仅认可部分物业服务,拒绝交纳全额物业费。

元甲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有理有据争取全额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是客观事实,不因业主的主观故意或者认知偏差而免除其法定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业主全额支付物业费。

这一胜利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秩序的维护。让我们共同见证正义的胜利,为公平与公正而努力!

律师提示

1、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这可能使业主面临法律诉讼或其他法律后果。

2、物业费是维持物业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可能导致物业公司资金短缺,影响物业的正常运营。

3、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可能影响自己的声誉,给其他业主和潜在购房者造成负面印象,影响小区的市场形象和价值。

4、可签订合同:业主可主动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作关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37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939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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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

李维

  • 律所主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物业部主任、金牌讲师、 朝阳律协惩戒委委员
  • 物业纠纷、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 2016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为全国多家大型央企、国企、私企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常年担任其法律顾问

张世娥

  • 律所主任、资深办案律师
  • 物业供暖纠纷、物业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等各类侵权纠纷
  • 执业以来参与办理的诉讼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办案心得,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点,撰写的代理意见多次被法院采纳

张旭

  • 主任律师、金牌培训讲师
  • 法律顾问,在物业纠纷、物业供暖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 2014年执业至今,灵活地运用法律法规,办理过千余起物业纠纷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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