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拒交供暖费,看法院如何裁决?

发布时间:2025-05-07

在供暖服务领域,我们供暖公司致力于为广大业主提供温暖舒适的居住环境。供暖费是供暖公司为业主提供供暖服务所收取的合理费用。然而,部分业主可能会因对供暖服务的不满、对供暖温度提出这样或者那样的“疑问”而拒绝交纳供暖费,还有以“双方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

某小区的一位业主拒绝交纳相关供暖费的理由就是:供暖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供暖合同而拒绝交纳供暖费,小区供暖公司与其进行数次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但还是无果。

部分业主长期拖欠供暖费用的行为已构成多重权益侵害:其一,该行为直接损害供热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其二,间接导致社区公共设施维护资金缺口,影响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其三,实质上形成对诚信缴费业主的经济剥夺,严重违背公平契约原则。鉴于涉事主体持续漠视催缴通知,供热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启动诉讼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责任,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社区公共利益及守法业主的合法权益。

供暖公司委托了元甲律师事务所,由专业的律师代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业主还是以“未与自己签订供暖合同而拒绝交纳供暖费”,而法院认为:供暖公司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业主实际接受了供暖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之间因事实供暖行为形成供热合同关系,业主在接受了供暖费服务后理应及时向供暖公司支付供暖费,支持了供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业主全额支付相应供暖费。

法院的裁决让我们看到公平与公正的力量。供暖公司为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是客观事实,业主交纳供暖费是应尽的义务。

律师提示

1、供暖公司正常提供供暖服务的情况下,业主交纳供暖费是法定义务。

2、业主通常不能随意拒绝交纳供暖费,应当依法履行缴纳供暖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对供暖费标准或服务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并在此期间继续按规定缴纳供暖费。

在寒冷的冬季,供暖是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之一。业主按时交纳供暖费,能够确保供暖公司有足够的资金采购燃料、维护供暖设备,从而提供稳定、持续的供暖服务。这不仅关乎居民的生活质量,更是对居民健康的基本保障。一个温暖的家,是抵御严寒、享受冬日温馨生活的基石,小区业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温暖、和谐、可持续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579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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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

李维

  • 律所主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物业部主任、金牌讲师、 朝阳律协惩戒委委员
  • 物业纠纷、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 2016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为全国多家大型央企、国企、私企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常年担任其法律顾问

张世娥

  • 律所主任、资深办案律师
  • 物业供暖纠纷、物业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等各类侵权纠纷
  • 执业以来参与办理的诉讼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办案心得,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点,撰写的代理意见多次被法院采纳

张旭

  • 主任律师、金牌培训讲师
  • 法律顾问,在物业纠纷、物业供暖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 2014年执业至今,灵活地运用法律法规,办理过千余起物业纠纷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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