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和刘女士曾经是一对幸福的夫妻,他们的婚姻生活一度如同童话般美好,一起经历了生活的起起伏伏,共同创造了一个温馨的家庭。然而,命运却在某个转折点给了他们一个沉重的打击。
一向性格开朗的刘女士突然变得沉默寡言,无法与人正常沟通与交流,出于关心邓先生立刻带她去医院进行检查。
经过一系列的医学测试和专家诊断,刘女士被确诊为精神缄默,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意外的结果如同晴天霹雳,让他们的生活彻底改变了。
2013年4月19日,邓先生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刘女士弟弟作为刘女士的监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参加刘女士与邓先生的离婚诉讼。经丰台法院判决邓先生与刘女士离婚,涉案房屋系邓先生在婚内购买的央产房,登记在邓先生名下的此房屋由刘女士居住。
后该涉案房屋一直由刘女士占有并居住使用,“三供一业”政策公布后,单位不再负责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故物业公司、供暖公司自2019年开始向业主收费。
2019年—2022年期间,邓先生实际并未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但因邓先生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故物业公司、供暖公司以及单位将缴费通知发送给邓先生。邓先生联系王女士弟弟,表示其姐姐已经住进医院,该房屋其并未实际居住,拒绝支付房屋物业费、供暖费,且拒绝返还该房屋的钥匙。
邓先生无奈只能自己先行支付物业费和供暖费,但邓先生认为,自己虽然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实际居住是刘女士和其弟弟,所以这些费用该由其姐弟二人共同支付,所以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以不当得利纠纷主张该费用。
通过与当事人邓先生详细沟通案情,元甲律师指出本案的困难点在于:
1.刘女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弟弟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其监护人,但在本案中拒绝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
2.涉案房屋系邓先生及刘女士的共同财产,刘女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收入来源,邓先生系房屋共有人。
通过指导邓先生多方收集证据,关于上述难点元甲律师在庭审中进行有力陈述:
1.我方认为刘女士弟弟在离婚案件中已经自认其作为刘女士的监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并且在离婚案件中代刘女士领取离婚补偿金10万元,故在本案中刘先生应作为刘女士的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2.刘女士与邓先生离婚后,刘女士一直有弟弟刘先生看护照顾,并且刘先生代刘女士管理该房屋,法庭上刘先生也自认未居住该房屋,并且其姐姐住院后系其保管房屋钥匙;
3.根据“谁使用谁负担”原则,涉案房屋物业、供暖费应由刘女士承担,因刘女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先生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刘女士控制,根据“谁使用谁负担”相应费用原则,此期间房屋物业费和供暖费应由刘女士负担。判决刘女士支付邓先生2019年—2022年期间的全额物业费、供暖费。
案件小结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建议提前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进行特别程序,通过法院、社区指定或确定监护人,避免监护人享受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逃避监护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