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驾违停自贴旧罚单
1月24日从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麒麟交警中队获悉,近日该中队一名民警在辖区巡逻执勤发现,一辆银灰色大众轿车违停在路口,该路段正是其分管,但该民警并没有对该车贴过罚单。民警上前查看后发现,该罚单的违停登记路段与登记时间都与实际不符,随即准备对该车的违停行为进行贴单处罚。
这时,一名浑身酒气的男子赶到民警身边,希望民警不要处罚。民警从路口监控看到,该车辆就是由该男子薛某驾驶,且车上的违停告知单是由与薛某同车女子王某贴上去的。
民警给薛某现场做呼气式酒精测试。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驾驶员薛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后经执法办案中心抽血检测,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2mg/100ml。薛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宁警方控制,目前已取保候审。据了解,王某贴的违停告知单系此前曾被处罚过的旧罚单,为此麒麟交警中队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二、醉驾未发生事故怎么处理
醉驾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醉驾的其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